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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中国冰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国冰球运动良好形象与体育的纯洁性,确保赛场内外的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保证冰球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并处罚违反体育道德与纪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冰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冰协”)、地方或行业冰球协会、会员单位、各参赛俱乐部、各运动队及和各赛事组织者、授权机构及其他在中国冰协注册、备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冰球协会章程》,参考国际冰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冰联”)颁布的《国际冰联章程》、《国际冰联规则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与原则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冰协负责道德与纪律及处罚的专项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适当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冰联、中国冰协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违规违纪行为依规做出调查和处罚,并给予被处罚对象救济的途径。

  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冰协管理下的与冰球运动有关的国际国内竞赛、训练、培训、考试、交流、商务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冰协、中国冰协会员单位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冰协管理下的组织、自然人以及自愿加入中国冰协整体体系的组织、自然人:

  (一)中国冰协及各会员单位;

  (二)在中国冰协及各地方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运动队;

  (三)冰球运动员;

  (四)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含领队、队医、体能师、运动康复师、器材师等);

  (五)技术官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场外裁判长、场内裁判员、场外裁判员及其他为竞赛提供技术服务人员等);

  (六)工作人员(比赛官员、俱乐部投资人和经理、赛事组织相关人员等);

  (七)冰球经纪人;

  (八)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推广单位等);

  (九)从事冰球事业相关的单位、个人;

  (十)其他与中国冰协及其赛事和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定义和解释

  本规定的有关用词定义和解释,包括名词解释、处罚定义和相关解释,参见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冰联和中国冰协颁发的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中未明确的,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暨行使权力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所提及的相关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罚。

  各地方单位负责处罚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赛事组委会负责管理纪律和处罚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将违规违纪事件上报到纪律与仲裁委员会。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线索、证据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也可依职权主动发现、纠正、处置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处罚的种类:

  针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金;

  (四)停止参加比赛若干场次;

  (五)取消参赛资格;

  (六)限制进入比赛馆和比赛场地;

  (七)限制从事与冰球相关的活动;

  (八)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

  (九)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

  (十)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取消注册资格或吊销注册证书;

  (十一)禁赛若干年、终身禁赛;

  (十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四)其它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适用的处罚。
 

  针对组织和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金;

  (四)扣减保证金;

  (五)核减(俱乐部或运动队、赛区承办单位等)赛事经费;

  (六)停止参加比赛;

  (七)取消参赛资格;

  (八)限制注册新运动员;

  (九)限制引进外籍运动员或禁止参加或进行国际或国内运动员转会交流;

  (十)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

  (十一)进行无观众比赛;

  (十二)责令更换主场(与原主场不在同一城市);

  (十三)取消比赛成绩和名次;

  (十四)取消主场资格;

  (十五)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

  (十六)取消评奖资格或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

  (十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九)其它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适用的处罚。

  上述处罚类型中的罚金和核减经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人民币元以下简称“元”)。

  第八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梢院喜⒔?。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可以同时受到相应处罚。

  (三)单一违规行为违反多项纪律规定的,择一处罚最重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违规者不满十六周岁;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连续两次及以上违规违纪的;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官员和工作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主动承认和举报

  向上级部门或主管单位主动承认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未掌握的信息,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违反规定后,不仅主动承认,而且向上级部门或主管单位举报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未掌握的信息,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处罚期的计算

  处罚期限从处罚通知确定的处罚之日起开始计算。比赛期间、赛事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十三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所有正式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对于因参赛队伍解散、破产、不再在中国冰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运动员转会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所管辖俱乐部等原因,无法即时执行的停赛处罚,在处罚生效后的两年内依然有效。

  若处罚期限超过两年,则应在实际处罚期限内有效。运动员在有效期终止前回到中国冰协注册的,仍应执行剩余的停赛处罚。

  第十四条 处罚时效

  (一)处罚时效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1.从被处罚对象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2.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3.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违规行为停止之日开始。

  (二)尚未被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两年后,纪律与仲裁委员会不再受理。

  (三)尚未被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被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发现后,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可以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处理,不受时效期限制。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五条 违反体育精神的动作

  运动员或其他人违反、违犯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纪律规则、《中国冰球协会赛事组织指南》、《国际冰联规则手册》等有关规定,做出非冰球技术动作,各类危险和伤害动作,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恶意伤人或做出其他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动作的;

  (二)恶意造成非必要肢体接触,或用球杆、冰球及其他物品,攻击运动员、观众、技术官员、工作人员身体的;

  (三)暴力挑衅行为,挑起事端,引发比赛现场出现冲突的。

  处以通报批评、罚金5000-20000元,禁赛一至三场。行为人造成对方受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发负面舆论,处以追加禁赛四至七场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

  (一)运动员、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处以罚金5000-20000元,停赛一至八?。?/p>

  (二)三名以上(含三名)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参与打架为群殴事件。对挑起事端和首先动手的加重处罚,取消参赛资格,处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停赛一至三年,直至撤消相应人员技术等级称号。

  处以参与群殴事件运动队或其所属的俱乐部、组织或单位罚金5000-20000元,处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俱乐部、组织或单位参赛资格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三)参与群殴事件的运动队,其教练员、领队和工作人员等不及时制止的,处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上述人员通报批评、罚金1000-20000元、禁赛一至八场的处?;虻谄咛醮ΨV掷嗟母飨畲Ψ?;

  (四)群殴事件的其他当事人或组织单位,将视情节和影响,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十七条 干扰比赛

  运动员、教练员、或参赛团队及其人员,在赛场内出现干扰比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占据场地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辱骂、威胁技术官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处以通报批评、罚金5000-20000元,停赛二至五场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十八条 赛场秩序混乱

  (一)观众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等杂物,严重干扰比赛(中断比赛达五分钟以上);

  (二)观众擅自进入赛场,严重干扰比赛;

  (三)观众辱骂、围堵、攻击裁判员、技术官员、运动员、教练员、赛区工作人员(含其所乘车辆);

  (四)观众席出现混乱,观众之间在较大范围发生冲突或相互掷物攻击;

  (五)场馆内发生打架、群殴事件,赛区安保制止不力,赛区管理不力,导致比赛中断或取消;

  (六)赛区工作人员干扰比赛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引起参赛运动队或俱乐部强烈不满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赛区出现上述违纪情况之一的,处以通报批评,处以罚金5000-20000元。对于多次违规的赛区,追加处以罚金5000-50000元、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收回奖项并赔偿损失、更换主场(举办城市)、取消承办冰球赛事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十九条 赛场秩序严重混乱

  (一)观众大规模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等杂物,使比赛多次中断或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大量观众强行进入赛场,使比赛中断且难于继续进行的;

  (三)大量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技术官员、运动员、教练员、赛区工作人员及所乘车辆,未能有效制止,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赛区出现上述违纪情况之一的,处以通报批评,罚金10000-100000元,取消承办或主场资格,收回奖项,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或进行无观众比赛,上报主管单位将其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赛场内外其它不当行为

  作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单位或主队要对现场观众及球队家属等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负责。来访的俱乐部或运动队所属会员单位或客队要对其支持者和球队家属等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负责。比赛现场观众或球队家属等相关人员发生不当行为的将被驱逐出比赛场地。

  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触发易燃易爆装置,制造干扰比赛的噪音和光照,投掷杂物,发出侮辱性语言和声音,闯入比赛场地等干扰比赛行为;围堵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违规不同情节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比赛礼仪和相关仪式

  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未按中国冰协相关规定完成比赛各项礼仪或仪式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赛事要求正确着装;运动员未在奏唱国歌仪式中肃立并行注目礼;主教练赛后不与裁判员握手致意;双方运动队赛后未握手致意;不参加组委会规定的有关仪式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处罚金2000-5000元,取消当场或下一场比赛资格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二条 消极比赛

  对于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国际冰联、中国冰协有关体育运动精神的相关规定,场上表现与队伍实力明显不符合,经调查认定为消极比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比赛资格、取消赛事名次、收回奖项。处以所属俱乐部、组织或单位罚金10000-50000元,并责令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三条 罢赛

  运动队中断比赛或拒绝参加比赛,经临场技术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临场裁判)确认,按照规则判定该队为“丧失比赛资格”。

  因罢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俱乐部、组织或单位取消本次比赛资格、停赛一至三年;对负主要责任的教练员、运动员及工作人员,处以通报批评、停赛一至三年。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取消其在中国冰协的注册资格,并责令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虚假比赛

  经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查证参与假赛、黑哨、交易、赌球、操纵比赛等行为的:

  (一)经调查认定参与虚假比赛的个人,处以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取消本次比赛名次,取消其注册参赛资格,收回之前所有奖励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二)处以操纵比赛的俱乐部或运动队罚金10000-50000元,并令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三)处以参与操纵比赛的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等,撤销技术等级、收回奖项、终身禁赛的处罚,报主管机关列入黑名单或第七条中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四)处以操纵比赛的裁判员终身禁止执裁;

  (五)对情节严重的单位、个人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兴奋剂管制以及处罚

  (一)兴奋剂管制及有关处理和处罚,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和国际冰联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俱乐部、组织或单位在三年内有三名(含三人)以上运动员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除对当事运动员、教练员及队伍管理人员的处罚外,取消该俱乐部、组织或单位参赛资格,停赛二至五年,取消比赛成绩或按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三)对于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依据国家法律报告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虚假注册信息

  注册单位违反《中国冰球协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信息,出现虚报年龄、阴阳合同、瞒报变更注册申请等行为,经查证核实,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竞赛经费、罚金5000-20000元、取消注册资格直至限制转会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虚假参赛资格

  俱乐部、组织或单位有资格审核责任,向中国冰协或赛事组委会提交注册前应自查所注册(含转会)运动员的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注册信息一致、真实、完整、准确,履行相关审核责任。在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中或竞赛规程有特殊规定的比赛中,审核运动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

  运动员不具备或不符合相应的比赛资格而上场参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参赛报名信息、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年龄和参赛要求,停赛期间仍参赛等,处以违规运动员取消本次赛事资格、通报批评、停赛期加倍,处以运动队或俱乐部罚金5000-20000元或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培训、考试作弊

  在中国冰协及相关单位举行的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各项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证、培训、晋级等考试考核中,出现违反考场纪律,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处以警告、取消违纪违规者本次考试资格和成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至三年参加考试资格、降低技术等级的处罚。

  考官、工作人员、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金5000-20000元、取消个人、单位举办培训以及考试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诚信经营

  (一)参与中国冰协体系的单位、个人,出现提供不真实信息、合同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视情节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二)相关单位生产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器械、材料,经营中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行业形象的,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三年内禁止以任何身份参与中国冰协管理的各类活动。

  (三)组织比赛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赛事采取虚假宣传,未获得承办权而冒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三年内禁止以任何身份参与中国冰协管理的各类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歧视

  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场合,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媒体采访、电视评论、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短视频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表(展示图片)针对肤色、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地区等不当言行的,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不当言行

  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场合,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媒体采访、电视评论、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短视频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表(展示图片)不健康、损害国家形象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伤害民族感情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旗帜、标语、文字或图形的,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赛区工作人员、观众在赛场内发表、展示上述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舆论的,赛区承担相应责任,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三十二条 威胁恐吓、索贿勒索

  单位或个人在从事冰球事业中,对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散布恐怖言论,违反体育精神,危害行业秩序的,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单位或个人在从事冰球事业中利用优势地位,索贿或勒索他人的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三十三条 性侵害

  采取暴力胁迫、欺骗或以身份上的优势地位,以动作、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并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因司法机关介入,受到法律惩处的,终身禁止其担任官员、运动员、教练员、领队、队医、裁判员等;终身禁止其参加中国冰协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其他人员违规

  参加中国冰协体系任何活动的运动队家属及其他随行人员,在场上或场下扰乱秩序,不服从行业纪律,破坏行业规则,闹事滋事的,运动队相关人员以及所属的俱乐部、组织或单位,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因上述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运动员以及所属俱乐部、组织或单位处以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冰球协会章程》设立的专业委员会。

  (一)纪律与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和若干委员组成。

  (二)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由主席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内部文件运转,上传下达,有关结果的备案等。

  第三十七条 工作组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任务需要,成立一至五人的临时工作组,组长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工作组是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行使职责的部门。

  事件重大复杂的,工作组成员可以多于五人。

  第三十八条 违规违纪的举报受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组织进行举报,纪律和仲裁委员会将及时受理。

  (二)举报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不提交证据的,纪律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第三十九条 可主动做出调查决定

  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各类主体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

  第四十条 调查取证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听证、调查等形式获取证据,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一条 听证与回避

  被处罚人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决定听证开庭时间。

  纪律与仲裁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二条 处罚的原则

  (一)工作组确定处罚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二)处??梢允视糜谝桓龌蚨喔霾煌燃兜谋热突疃?。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工作组应综合评判违规事件的相关情况,包括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经济状况、主观恶意、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及被处罚对象的态度等。

  第四十三条 处罚决定的做出与生效条件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或工作组收到相关证据后,根据相关证据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注明初步处理意见做出的时间并附上做出该意见的依据和理由,由工作组组长签字。

  工作组向纪律与仲裁委员会书面或会议报告初步处理意见,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主任无法行使职权的,由副主任签字。

  第四十四条 处罚决定的送达

  (一)处罚决定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

  (二)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主体的信息、处罚的种类、事由、处罚依据。

  (三)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以传真、电子邮件、函件等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第四十五条 处罚和申诉

  被处罚者有权向中国冰协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处罚通知或应当知道被处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

  (二)申诉书中应提交证据,不提交证据的,纪律与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罚的执行,若出现新的证据,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暂缓处罚的,应当做出暂缓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处罚的变更与撤销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违规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应当维持处罚决定;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违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规定不恰当的,应当变更处罚结果;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认为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处罚。该决定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主任签字生效,主任无法行使职权的,由副主任签字。

  第四十七条 变更、撤销处罚决定的送达

  (一)变更与撤销处罚的决定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

  (二)变更与撤销处罚的决定一经做出,以传真、电子邮件、函件等形式通知有关各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罚金及缴纳

  收到处罚决定后,罚金应由被处罚人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的将视情况追加第七条处罚种类的各项处罚并加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取消评奖和收回奖项

  纪律与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取消本次比赛评奖活动的参与资格。违规、违纪影响恶劣者,收回之前的奖励称号、奖金、奖杯和奖品。

  第五十条 未列明行为

  本规定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冰协纪律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参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中国冰球协会章程》、中国冰协制定的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际冰联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纪律与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与仲裁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解释及修正

  本规定由中国冰协纪律与仲裁委员会起草,由中国冰协颁布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实施后,中国冰协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国际冰联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施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必要修正和补充。

  本规定未列明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精神进行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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